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65706 传真:0839-326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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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序号 |
项 目 名称 |
法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前置条件及设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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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 费 标 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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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3条 |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应当在领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划拨价款缴纳凭证; 5、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6、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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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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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6条 |
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30日内,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6、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7、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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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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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34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的,在缴纳出让金后30日内,持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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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产权证明; 6、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7、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8、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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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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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 |
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在批准续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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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产权证明; 6、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7、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8、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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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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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48、50条 |
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批准变更或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30 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产权证明; 6、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7、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8、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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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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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转让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37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 6、契税缴纳凭证; 7、属首次交易的,提交《交易许可证》复印件,属二次交易的,提交首次《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8、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9、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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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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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分摊)转让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37条 |
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房产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属首次交易的,提交《交易许可证》复印件,属二次交易的,提交首次《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 5、契税缴纳凭证; 6、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7、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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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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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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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摊后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37条 |
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房产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契税缴纳凭证; 5、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6、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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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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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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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公房出售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32、42条 |
在房屋登记发证后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和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改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和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花名册; 5、住房调查表; 6、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7、房改办出具的同意办理权属证书的函; 8、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9、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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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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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32、4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 |
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房产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5、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 6、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7、买卖契约; 8、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房屋所在地基准地价、分摊面积、修正系数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核算); 3、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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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财综(2001)94号、国土资用发(199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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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担保法》、《土地登记规则》第29条 |
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随房产抵押的,还应持有《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主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地价评估报告; 7、若为宗地部分抵押的,需在图纸上分割出抵押土地的面积、位置; 8、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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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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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名称变更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48、49条 |
应当在名称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5、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7、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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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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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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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土地证遗失补办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 |
自土地证书灭失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变更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登记档案复印件; 4、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申明其土地证书灭失的公告; 5、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宗地图(2份); 6、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土地证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7 |
1、土地证书工本费按20元/证计收; 2、土地权属调查费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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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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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因错登或漏登办理土地更正登记 |
《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 |
存在错登或漏登的情况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错登或漏登的依据; 4、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1、窗口接件 2、初审; 3、地籍调查; 4、审核; 5、审批; 6、注册登记; 7、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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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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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统一报件一次5件以上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