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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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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费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
按征地费总和的1%—3%计收或按0.5-2元/平方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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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工本费 |
川价费(2002)93号 |
按20元/证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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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查费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
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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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费 |
川价字非(1991)116号 |
按6.5元—2万元/宗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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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金及专项收入 国家基金及专项收入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价款 |
国土资源部11号令 |
市场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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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价款 |
国土资源部21号令 |
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计收,有基准地价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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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成本价款 |
<房地产管理法> |
经会审政府批准的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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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土地出让金 |
国发[2004]28号、川府发[2001]23号、川府发[2005]15号 |
按不低于市场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实际收取比例由会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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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出让金 |
国发[2004]28号、川府发[2001]23号、川府发[2005]15号 |
按不低于市场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实际收取比例由会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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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年限续期土地出让金 |
川府发[2001]23号、川府发[2005]15号 |
按不低于市场价的20%计收(实际收取比例由会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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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让金 |
川府发(2001)23号、川府发[2005]15号 |
按原用途市场价与现用途市场价差额10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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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蔬菜产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办法[1988]104号) |
8000元—10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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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2条 |
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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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 |
按10—20元/平方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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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按10—30元/平方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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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
按土地出让金的25%以下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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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费 用 |
土地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 |
耕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6—10倍计算,其它土地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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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费 |
耕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4—6倍计算,其它土地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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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广府发(2002)108号 |
当季小春、大春粮食作物、蔬菜基地分别不超过耕地平均年产值45%、55%、50%,其它明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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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
房屋砖混结构180-2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80-200元/平方米,穿逗结构80-100元/平方米,其它明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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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
川价字非(2001)157号 |
按征地费总额的0.9%—2.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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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性 收 费 |
地产交易手续费 |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广价费(2004)105号 川价费(2003)49号 |
按中标金额0.01%-1.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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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广价费(2004)105号 |
按成交金额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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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权 |
广价费(2004)105号 |
成交额1001万元以上按2%收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按2.5%收取。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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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协议协协议转让 |
广价费(2004)105号 |
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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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土地使用权抵押 |
广价费(2004)105号 |
按抵押金额的2‰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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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期工作咨询费 |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川价费(2000)35号 |
投资1000万-5亿按1.5—75万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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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投资1000万—5亿元按0.8—15万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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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评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广价函(2005)34号 |
非线性工程按0.8-1元/平方米计收;线性工程按9-10元/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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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评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费 |
广价函(2005)34号 |
圈外用地收10000元或按评审实际支出费用与业主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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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费 |
控制测量 |
财综(2001)94号 |
2828.10-5475.72元/点;2976.40-9567.35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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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仪测图 |
一般地区12326.65-179387.50元/平方公里;建筑、工业区23489.01-301456.34元/平方公里,1:200比例图幅1456.48-2621.67元/幅;建筑物放线2594.32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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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费 |
财综(2001)94号 |
按182037.48-372196.76元/平方公里(勘测定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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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费 |
财综(2001)94号 |
每宗分户图按1.36-2.72元/平方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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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评估费 |
计价格(1994)2017号 |
标准按土地价格总额的0.1‰-4‰计收,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标准的50%计收,清产核资土地评估按标准的30%计收,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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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评估费 |
计价格(1994)2017号 |
按4-40万元/平方公里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