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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大众对宜宾市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和维护更新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录用、选拔程序及结果;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九)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项目信息;
(十)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成交结果;
(十一)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十二)基准地价;
(十三)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或处理过程中,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政府网站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
(三)开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四)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在制作形成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对外公布。
第九条 已归档的政务信息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局办公室接待人员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接到局办公室转交申请书或申请纪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登记后告知申请人,说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附不予公开的理由送交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是否适宜现时公开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背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违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提供虚假公开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