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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件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4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
二、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
2.1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7
2.2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9
2.3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1
2.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3
三、抵押权登记要件
3.1抵押权首次登记………………………………………………14
3.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15
3.3抵押权变更登记………………………………………………16
3.4抵押权转移登记………………………………………………17
3.5抵押权注销登记………………………………………………18
四、预告登记要件
4.1预告登记的设立………………………………………………19
4.2预告登记的变更………………………………………………20
4.3预告登记的转移………………………………………………21
4.4注销预告登记…………………………………………………23
五、(依申请)更正登记要件……………………………………23
六、异议登记要件
6.1设立异议登记…………………………………………………24
6.2注销异议登记…………………………………………………25
七、查封登记要件
7.1设立查封登记…………………………………………………25
7.2注销查封登记…………………………………………………26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件
1.1 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交地通知书》(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提交);③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2、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③属于有偿划拨的,提交缴款票据。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五、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变更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变更材料。
1、权利人身份变更:
①自然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权利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部分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②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缴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4、权利期限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②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缴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6、共有性质变更:
共有性质变更合同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夫妻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 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转移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转移: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转移:
(1)有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③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④如有放弃继承的: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3、因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和验资报告。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转移: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材料、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数变化导致转移: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若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转移:
(1)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合并的还应提交: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7、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五、划拨用地的转移,需提交政府批准文件,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的情形除外。
六、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移的文件。
七、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款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交缴款票据。
八、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 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土地灭失:权利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文件。
3、依法征收、没收、收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生效决定书。
4、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五、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
2.1 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交地通知书》(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提交);③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2)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③属于有偿划拨的,提交缴款票据。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批准文件和验资报告。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1、规划部门《广元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书》。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开发企业出具的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确认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变更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变更材料。
1、权利人身份变更:
①自然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1)部分土地回收造成的:①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决定书;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2)改建扩建造成的:①规划部门《广元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竣工验收意见书》;③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书》;④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3)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①权利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4)其他情形造成的:①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5)以上情况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①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②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票款,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3、用途变更:①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票款,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④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
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②出让合同补充协议;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票款,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
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②按规定应提交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如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转移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转移: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转移:
(1)有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③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④如有放弃继承的: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3、因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和验资报告。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转移:①合并、分立材料;②转移材料。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转移:①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②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7、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五、房屋是划拨土地的转移,提交政府批准文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缴票据。
六、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移的文件。
七、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房屋灭失:权利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房屋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
3、依法征收、没收、收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生效决定书。
4、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五、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首次登记要件
3.1 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抵押材料。
1、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可以不提交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建设用地(招商引资项目),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抵押材料。
1、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可以不提交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面积计算表。。
七、属开发项目的,提交企业、银行、市房管处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八、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建设用地(招商引资项目),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3 变更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②《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身份变更:
①自然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数额、债务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的变更协议。
五、因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4 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
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②《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①部分债权转让的材料;②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5 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文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1、共同申请的: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②不动产登记证明。
2、抵押权人单方申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人单方申请: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一审生效证明或终审、仲裁送达回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 预告登记要件
4.1 预告登记设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管处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①《不动产登记证明》;②借款合同;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②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②借款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的可以不提交借款合同;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提交相应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2 预告登记变更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3 预告登记转移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针对不同情形应提交的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转移:
(1)有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③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④如有放弃继承的: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2、因生效法律文书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3、因主债权转让导致转移:①主债权转让合同;②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4 预告登记注销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书面文件或者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 (依申请)更正登记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申请人权利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权利人更正的除外。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异议登记要件
6.1 设立异议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2 注销异议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 查封登记要件
7.1 设立查封登记
一、送达人工作证。
二、执行公务的证明。
三、查封材料。
①法院查封:查封或与预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还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②检察院查封:查封函;
③公安等有权机关查封:协助查封有关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2 注销查封登记
一、送达人工作证。
二、执行公务的证明。
三、解除查封材料:
①法院解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还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②检察院解除:解除查封函;
③公安等有权机关解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