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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遵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原负责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工作事项。现就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后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有关方面及矿业权人向省厅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后,省厅以公告、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省厅主管部门与中选评估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有关要求签订评估合同,评估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取消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事项。省厅不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不再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文件。
省厅收到矿业权评估报告成果材料后,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对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公示
完成合同验收后,将对报告主要内容和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评估结果以公示期满当日起两年有效。有关方面及矿业权人按照公示结果办理下一步的相关工作事项。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矿业权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不得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如果发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其在四川省境内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要加强自律,注重诚信体系建设
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估评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评审结果客观公正。评估机构要建立依法执业的承诺制度,加强对所聘用评估师的管理。评估报告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省厅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