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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支付对象 | 依据及批准文件(号) | 备注 |
一 | 征收(用)土地费(税) | |||||
1 | 土地补偿费 | 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如尚不能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适当增加。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
2 | 安置补助费 | 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公顷;征用其它土地的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如尚不能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30倍。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管理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
3 | 青苗补偿费 | 小春为年产值45%;大春为年产值的55%。 | 被征地农户 | |||
4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数量按实际清点为准,标准按广府发[2005]95号执行. | 被征地农户 | |||
5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朝天区执行标准为第十三等(16元/平方米) | 全额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具体分成比例:中央30%、省15%、市15%县(区)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财综[2006]48号。 | ||
6 | 耕地占用税 | 朝天区现执行6.0元/平方米、5.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不等的标准 | 缴当地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 ||
7 | 耕地开垦费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通常执行1万元/亩。 | 上缴批地机关用于安排项目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
二 | 征收(用)土地管理费 | 地方国库 | 川价字非(96)116号 | |||
1 | 一次性征收(用)100亩以上 | 按征地费用总和的1%计收 | ||||
2 | 一次性征收(用)50-100亩 | 按征地费用总和的2%计收 | ||||
3 | 一次性征收(用)50亩以下 | 按征地费用总和的3%计收 | ||||
三 | 临时用地土地管理费 | 地方国库 | 按补偿费用的2%执行 | 川价字非(96)116号 | ||
四 | 土地复垦费 | 10—20元/平方米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五 | 土地闲置费 | 10—30元/平方米 | 由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入县(区)人民政府。 |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六 | 土地登记费 | 地方国库 | 缴财政专户 | 川字函(99)159号 | ||
1 |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单位) | 20元/证 | ||||
2 | 土地权属调查费(企业) | 以宗地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为50元 | 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3 | 地籍测绘费(企业) | 以宗地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为50元 | 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七 | 地价评估费(生产) | 代收后支付评估机构 | 川价字非(96)174号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以宗地为单位,按4%执行 | ||||
2 | 101-202万元 | 以宗地为单位,按3%执行 | ||||
3 | 201-1000万元 | 以宗地为单位,按2%执行 | ||||
4 | 1001-2000万元 | 以宗地为单位,按1.5%执行 | ||||
5 | 基准地价评估 | |||||
5平方公理(含) | 4-8万元/平方公里 | |||||
5-20平方公理 | 8-12万元/平方公里 | |||||
八 |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 服务性机构 | 川价发(2006)229号 | |||
1 | 招标方式出让、转让 | 按(川价费[2003]49号)文件执行 | ||||
2 | 拍卖方式出让、转让 | 100万元以下费率为3.5%;100-500万元以下费率为3.0%;500-1000万元以下费率为2.5%;1000-5000万元以下费率为1.5%;5000万至10000万元费率为1.0%;10000万至100000万元费率为0.5%;10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1% | 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
3 | 挂牌方式出让、转让 | 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 | 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 |||
4 | 协议转让 | 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 | 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