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及市辖区国有建设 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分享: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及市辖区国有建设

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市本级及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0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3日


广元市市本级及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

竣工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市辖区范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时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条件核实或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文件。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工、竣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执行,原则上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人民法院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后的使用权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按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用地不诚信档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工或竣工的,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或竣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按期开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前提出申请的(仅限提出一次申请),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开工逾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按时开工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经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延期后,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开工期限自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并可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2.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开工逾期的,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计收延期开工违约金。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起一年后提出申请的,因涉嫌闲置土地,应移交进入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程序,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按期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竣工逾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按时竣工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延期后,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的期限为造成影响的期限,并可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2.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竣工逾期的,同意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计收延期竣工违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开工、竣工延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执行。

1.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其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自然灾害、地质环境不利因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未按时开工、竣工的;

7.因司法查封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开发建设周期,违约天数在剔除司法查封时间后连续计算;

8.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变更协议应按照以下标准约定开工、竣工违约金。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或同意延期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2.对于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竣工期限前已竣工的部分不计收竣工违约金;按逾期竣工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

3.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办法实施前未作出开工、竣工违约处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违约金高于0.1‰/日的,执行标准调整为0.1‰/日。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加大土地利用巡查力度,做到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及时处置,事后严肃追责。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提醒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同时下发开工、竣工提示通知书,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前六十日下发开工、竣工提醒书。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全程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健全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有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国家和省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