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雷开渊、 苏巧梅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5)字第522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雷开渊、 苏巧梅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