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彭洪青、李蓉光因保管不善,将川(2023)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418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洪青、李蓉光
2024 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