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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公示期限 | 备注 |
广自然资案罚〔2024〕2号 | 行政处罚 | 罚款;退还土地;限期拆除。 | 桂正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责令30日内退还朝天区曾家镇荣乐村二、四组集体土地面积5078.04平方米(二组集体土地面积1856.63平方米,四组集体土地面积3221.41平方米)。 2.没收在荣乐村二、四组4761.4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廊桥、拱桥、凉亭等建(构)筑物4361.24平方米。 3.限你在30日内拆除在荣乐村二、四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水滑道建筑面积316.6平方米,恢复316.6平方米土地原貌。 4.对占用的符合规划的4761.44平方米集体土地处罚款123.16万元,对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16.6平方米集体土地处罚款21.18万元,共处罚款144.34万元。 |
2024年3月15日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正常 | 510800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