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3-11-06 分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