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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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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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