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3-11-06 分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九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