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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各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广元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度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3日
广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治理和投资效益,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发〔202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修复责任市场主体已灭失的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因政策性关闭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的矿山。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矿业活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包括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占损恢复、地下含水层修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开展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策支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格局。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申报入库,负责对所有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批,负责对利用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终验。
(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入库、调查(勘查)、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立项申报、具体实施、初验、质量管控、日常监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跨县域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入库、施工图设计编报、工程立项申报、档案管理;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负责本县域内工程的具体实施、质量管控、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和实施方案立项
第六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战略导向,优先考虑纳入国家“双重规划”和省、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的内容。
修复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项目成熟度不高、地方筹措资金渠道不明确、已获其他渠道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七条 项目入库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分年度对需要开展生态修复且符合要求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以县域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现状调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识别)的基础上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可以只含单个规模较大的项目,也可以包含一个区域内若干个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证明材料、现状影像资料、地类分析(包括实地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投入概算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审、立项和入库。由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通过并立项后,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跨县域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立项并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需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审和立项需提交的材料:
(一)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实施方案立项的请示。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等资料。
(三)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地方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资金筹措方案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及市级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入库项目下达补助资金。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机制。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备案;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若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移出市级项目储备库;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具体实施。
(一)施工图设计。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工程立项。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及时向地方发改部门提出工程立项。
(三)财政评审。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需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
(四)工程招标。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灾害需要工程治理的,应遵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定承担单位。
(五)项目变更。对改变原审定的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量≤10%或建安工程费增减幅度≤中标价10%的,经监理、原设计单位的确认、签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复,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对改变原审定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量>10%或建安工程费增减幅度>中标价10%或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变动的,经监理、原设计单位、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签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组织审查,并下达变更批复。
涉及资金调整的需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设计变更的经费调增预算由县(区)财政自行解决,调减或财评后节余资金可用于县(区)内其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涉及实施地点、施工期限等变更的,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并批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终止项目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实施,复核合格方能进入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验,初验整改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初验总结报告,提出终验申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终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库中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地质环境等领域专家参加,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群众意见。
(一)验收内容。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及工程管护措施、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变更及批复、资金拨付、实际修复治理面积和土地复垦利用率等主要绩效指标是否达标等。
(二)验收要件。初验前需提交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通过评审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成果、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项目变更资料、技术复核报告、验收相关总结报告等材料。终验前需提交通过评审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成果、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相关合同、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项目变更资料、技术复核报告、初验意见的整改情况说明、工程运行维护及移交方案、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以及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套合图(含土地利用类型一览表)等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审计、财政部门申报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作为项目最终决算依据。项目终验合格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单位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核,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过程中的审批文件、调查(勘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工程监理文件、施工资料、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结算(决算)和审计报告、技术资料、影像等资料需及时科学分类归档保存。密级文件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严格保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涉及腾退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核定指标规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入库、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质量、进度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动态监督管理项目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县(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填报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信息,实现项目实施情况在线监测及统计分析;同时要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上完成相关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还要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广元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广自然资发〔2021〕25号)同步废止。
附件: |
广自然资函(2023)590号关于印发《广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修复科).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