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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促进测绘事业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2条,包括:总则、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处罚措施。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测绘单位主体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从第五条到第九条,《办法》首先对测绘资质单位应备案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工作作出了细致规定,同时,严格对测绘资质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检校测绘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并明确对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分别委托进行监理及质量检验,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办法》主要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原则,受检测绘单位配合义务,质量判定依据,质量判定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形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处罚措施,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二条,为针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细化了对测绘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在市域内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等情况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