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曾波因保管不善,将广房权证城字第2011080400167号/广国用(2014)字第059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