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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广发改〔2021〕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工作目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构建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创新性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一)巩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的清理、修订、废除,常态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招标文件,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增强市场活力。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强化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应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以国家和省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善相关行业和领域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取消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电子化。
(四)取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实现招标文件在线告知性备案(审查),受理即时办结,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截止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在线作出处理和答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五)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再收取标书费。相关投标人均可在招标文件发布期内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自助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六)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交易平台要提供网上办理服务,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七)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等各方参与主体数字证书( CA)电子签章,实现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化招标不能满足项目特殊性需求,确须采取纸质评标的,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八)全面落实《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制定、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取消限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信用评价规则。
(九)强化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人、现场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的汇总和报送。
四、充分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
(十)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充分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十一)取消招标人派遣业主代表评标限制。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派代表数量,拟派代表数量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拟派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操纵、控制、妨碍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
(十二)取消招标人评标办法选择限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三)取消招标人定标限制。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建立完善公平有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及评标专家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经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五)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投诉受理部门要尽快办理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实需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法规比较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十六)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十七)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信息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能力。加快完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行政监督平台向我市廉政风险系统自动预警;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平台在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水平;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网上受理,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网上填报、查询,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和评标过程的远程视频监督和档案备查功能。
(十八)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 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