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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事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 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 号),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规范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 院令第 716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试点工作方案〉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07 号)等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 登记电子证照申请、生成、领取、核验、失效、存储等全流程、全周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第五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 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数据文件。
第六条(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加盖不动产登记 机构电子印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电子证明)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应当记载:二维码、不动产登 记机构(电子印章)、颁发时间、编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证 明权利或事项、权利人(申请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其他、附记。
第八条(电子证书) 除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 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事项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后,“登记平台”自动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应当记载:二维码、不动产登记 机构(电子印章)、颁发时间、编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附记、附图。
第九条(申请)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申请人可选 择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第十条(生成)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按照统 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样式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加盖 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失效) 已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不动产权 利人申请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视为 提交原件。
新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 电子证照,原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失效。原核发的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收回的,应当在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国家统一电子 印章系统制发或者经认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三条(身份认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申领、使用等进行身份认证。
第十四条(下载) 申请人可通过广元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
事大厅、微信公众号、“天府通办”APP网上平台,自助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申请人要求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 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在线核验) 持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合法权 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天府通办”APP等网上平台,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第十六条(电子证照库)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建设关于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作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核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不动产登记电 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广元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核发、注销、 更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并报市自然资源局。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后,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核发、注销、更新。
第十八条(推送领取) 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可的单位 和企业可与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建立系统接口,通过在线推送的方式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第十九条(共享互认) 依托与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共享、核实和 互认。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和 金融服务等事项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日志记录)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核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第二十一条(系统安全)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建立不 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不 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加强业务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信 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