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21 分享:

中心各科室:

现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印发大家,请大家遵照执行。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20日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一、不动产权属档案保密管理

(一)凡按规定进入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图表等均属保密范围,要防止丢失和泄密。

(二)需查阅档案者,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经批准,在查阅登记册上登记后方能查阅。对无证件者,不得为其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三)查询档案者,不得徇私泄密。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阅档案材料,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二、不动产权属档案保管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上柜,要按编号顺序排列,做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整齐。档案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档案,必须精心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安全、清洁等制度。

(三)为确保档案完整,管理人员发现破损或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确实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做好“七防”工作

(四)电子信息档案,如光盘、U盘硬件采用专业技术加密和备份措施,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管和利用。

(五)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一并归档,实行双档管理制度。

三、不动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管理

(一)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二)立档原则。要一户一档、一档一号,使产权登记号、房产档案号和索引目录号三号相同。档案中的文件、图表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的复制品。

(三)操作规范。应归档的申请表、墙界表、查勘表、契约、不动产权证等要按目录顺序排列,清理是否缺件,是否“三号”一致。

(四)装订要求。要去除卷内的一切金属物,过小或过大的纸张要粘贴或折叠,破裂资料要贴补,方向一致、装订一致。

(五)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

(六)电子信息的录入要及时、准确、无误。

四、不动产权属档案安全管理


(一)信息档案科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且人员应相对稳定,若需变更,应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二)档案室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要经常检查,要防虫、防潮、防火、防鼠、防盗、防尘、防晒。

(三)档案室、工作室严禁吸烟、烤火,严禁一切易燃易爆物资存放室内,要按消防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室,档案室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五)档案室要有坚固的门窗,专用的档案柜架。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确保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五、不动产权属档案查阅管理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

(二)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也可委托他人查询,需按规定提交用关证明。

(三)查询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若受他人委托代为查询的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开具单位介绍信或者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查询事项办理者的本人身份证明。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可查

询与其调查案件、执行案件直接相关的不动产原始凭证,在查询时,提交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文书和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工作证件。

(七)律师只能查询复制与其承办的案件直接相关联的不动产权属记载信息,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必须与查询事项有直接联系。

(八)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九)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校对盖章。

(十)查阅利用档案卷宗,严禁涂改、拆散、剪裁、圈点、批注、划线、转借、污损,违者追究责任,查阅完毕及时归还。

(十-)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查询服务。

六、不动产权属档案室清洁制度

(一)确保档案室环境适宜,温度、湿度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室内不能用水帚地,应使用吸尘器除尘或用油拖地以免增加湿度。

(三)室内档案要定期整理、去尘吸灰,经常保持清洁防止虫咬鼠患。

(四)室内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新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