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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健全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部门内相关处室(科)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主动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服务。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矿业权数量,明确公示矿业权底数。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矿业权中备注说明。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30日。
认真开展异常名录清理与督促整改工作。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各地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及时核查,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移出。
扎实推进年度抽查核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抽查的要求,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并公示,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
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检查。在做好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工作的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严格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核查工作完成后,管理机关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于拟将矿业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的,管理机关需说明原因,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规范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列入决定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决定文书应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