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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简称《规范》),明确了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
《规范》要求,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规范》明确,立案管辖范围包括:一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四是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根据《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工作具体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划分实施。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业务司局可依法立案查处,也可根据情况转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做好跟踪督促。
《规范》明确,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将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此外,根据案件情况,自然资源部可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职责开展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