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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省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有关政策进行细化明确,指导各地规范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意见》指出,要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抓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复垦项目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等,优化专项规划审查报批,严格专项规划执行,加强数据报备工作。
《意见》指出,要强化土地复垦质量管控,严格标准,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强化复垦土地质量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严禁违法将复垦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农用地形成的建新指标分类为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计划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复垦为耕地的),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用途和流转管理。各地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前,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申请复垦利用规模(建设用地指标)核定,依法按程序办理建新区转征用。同时,要强化复垦区管护和后续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