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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分类保障的总体要求,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通知》要求,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同时,要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通知》明确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方式。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自然资源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此外,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通知》提出,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全力支持脱贫攻坚三方面激励政策。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同时,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要求,提出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