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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自然资源部坚持“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不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为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督促地方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自然资源部决定通报10起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液化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案。2018年4月,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长治市屯留县(现屯留区)余吾镇南街村、东街村165.49亩土地(其中耕地164.86亩)建设液化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2018年4月,原屯留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6.58万元。东街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南街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撤销党内职务。
2.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墓地案。2014年12月,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海门市悦来镇友爱村19.6亩土地(其中耕地13.7亩,永久基本农田3.48亩)建设安泰陵园(后改为友爱公墓)。2018年2月,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拆除墓穴,恢复耕种,并处罚款28.31万元。悦来镇党委书记夏某、镇长陈某被诫勉谈话,副镇长侯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副镇长杨某、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周某、悦来自然资源所原所长张某等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河北泰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机电市场案。2017年3月,河北泰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街道五里庄居154.9亩土地(耕地152.55亩)建设机电市场。2017年3月,原临清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王某被诫勉谈话,时任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人大主任彭某、临清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大队长赵某、执法大队指导员张某、国土所长刘某等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河南省嵩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能源公司案。2018年5月,嵩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嵩县田湖镇洒落村142.7亩土地(其中耕地137.72亩)建设洛阳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9月,原嵩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4.61万元。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湖南森特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化工项目案。2018年3月,湖南森特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衡阳市石鼓区金源街道金兰社区、新竹社区115.56亩土地(其中耕地61.06亩)建设化工项目。2018年12月,原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4.43万元。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贵州省普定好运达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案。2017年5月,普定好运达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普定县黄桶街道官冯村120亩土地(全部为耕地)建设清洁能源项目。2019年6月,普定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53.3万元。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陕西省蒲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司管网案。2018年1月,蒲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渭南市蒲城县孙镇伏龙村143亩土地(其中耕地134亩)建设公司管网。2018年3月,原蒲城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5.34万元。蒲城县高新管委会副主任杜某受到记过处分。
8.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2017年8月,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官塘大山矿区越界开采石灰岩30.45万吨、页岩和杂石126.35万吨。2017年9月,原凤阳县国土房管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2403.8万元,并处罚款721.14万元。案件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2017年3月,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京山市雁门口镇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9.43万吨。2018年10月,原京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132.12万元,并处罚款59.46万元。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越界开采案。2017年5月,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在同乐镇央林村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1.04万吨。2017年12月,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298.54万元,并处罚款14.92万元。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梁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韦某、矿山办公室主任禤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乐业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刘某、央林村支部书记杨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某、邓某、矿管股股长蒋某、同乐镇镇长覃某、副镇长岑某被诫勉谈话。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资源节约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严起来”的要求贯彻于执法查处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职尽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