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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类别(或范围) | 收费依据 | 涉企收费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是否涉企 | 涉企收费依据 | |||||||
市自然资源局 | 一、土地复垦费 | 10-20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涉企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二、土地闲置费 | 10-30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涉企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三、耕地开垦费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之和1-2倍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涉企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四、不动产登记费 | |||||||
(一)登记费 | ||||||||
1、住宅及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收费 | 80元/件 | 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已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2、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550元/件 | 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企 |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三)收费优惠减免规定 | ||||||||
1、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住宅及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收费40元/件;其他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275元/件 | 申请不动产权利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自愿申请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增加、补办、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单位电话:0839-3264191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