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
来源:利用科 发布时间:2019-02-20 浏览量:1186

广自然资函〔2019〕1号

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位于广元南河办事处郑州路的“金城.南岸”项目,按照你公司取得的广国用(2013)第34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510800-2012-088),经核实,该宗地增加建筑面积1101.63(其中商业324.95、城镇住宅776.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经广元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4日批准(广国土供〔2019〕协字02号),决定征缴你公司“金城.南岸”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土地出让金165.24万元。

请你公司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9年3月20日前)向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财政开户银行及账号清单附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联系人:母绍华 0839-3264879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土地出让金财政开户银行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