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完善耕地补贴政策 5种耕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来源:川报观察 发布时间:2019-01-09 分享:

2015年,作为全国试点省之一,我省率先启动了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工作,将良种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中我省每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总额为66.56亿元,每亩平均补助120元左右,该项补贴因牵涉到每一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

由于涉及点多面广、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原因,在具体实践中,补贴对象认定、面积核实、资金管理等方面执行标准不一的共性问题逐渐暴露。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项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是该项政策施行三年来,我省首次进行的政策完善。


补贴对象更明确

原有政策只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但原政策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等没有具体明确。针对以上问题,《意见》做出了细化阐述。

土地承包户是补贴的直接享有对象。代耕代种或流转的土地,其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补贴的享有不因身份和户口的改变而受必然影响。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然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承包耕地的五保户,其补贴发放视情况而定。如该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则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若实行集中供养,则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

 

补贴范围更精细

此前的政策对补贴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出现了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通知》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

不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耕地,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可以享受补贴的耕地——耕作层未破坏且属于耕地范畴的土地,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复垦的且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耕地可继续享受补贴。


资金管理更严格

三年的试点中,我省部分地区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出现了标准不一等问题,对此,《意见》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补贴资金不得被抵扣代领和拖延。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折)通”等。

结余资金须纳入专门账户管理。各地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应及时划入各县(市、区)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地方各级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各县(市、区)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时须做明确标注。代理金融机构必须要在“一卡(折)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今年全省将推开“一卡统”。今年11日起,凉山州、乐山市、内江市开展以社保卡为载体的惠农惠民“一卡统”工作,其他市县从今年71日起推进以社保卡为载体的惠农惠民“一卡统”工作。

最后,《通知》强调,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