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扎实开展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及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来源:矿管科 发布时间:2018-11-20 分享:

(一)明确专项整顿的整改要求

根据《广元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广环整改办函〔201837号)和《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广污防办〔201824号)相关要求,牵头开展了砂石、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对存在大气、水染防治设施落实不到位、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生产及筛选工段露天作业未封闭、尘措施不完善、雨污未分流、沉淀设施效果差等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一是全面排查清理工作。组织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辖区内涉及砂石及石材加工行业的“散乱污”企业重新全方位排查清理,建立名录,制定整改方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加强执法力度,做好企业用地手续认定、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及移交工作。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81231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8827日):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根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全面清理排查国土资源领域砂石企业(不含河道内采砂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和“散乱污”企业,做到全覆盖。

第二阶段(2018828日起至20181231日):制定方案,集中整治。对清理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和存在环境问题的砂石企业(不含河道内采砂企业)、石材加工企业,要按照“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的要求,“一企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间节点,确保于20181231日前全面整改到位。对纳入“依法关闭”的企业,1231日前必须完成关闭;对通过治理可以达标的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于1130  前停产实施综合治理;对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于1231日前制定搬迁计划,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为加强对此次整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孙洪方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整改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也分别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对本行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每项工作落实到时间节点、落实到人。

(二)强化督导考核,做好协调联动。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指导,重点对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方案制定、责任落实、工作进展等方面进行督查,全力推进整顿进度、确保整治效果。

(三)严格执法检查,严肃追责问责。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和安全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文书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措施,限期整治。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严格把握标准,强化验收销号。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从严把握标准,彻底整治。关闭类企业要通过政策法律手段取缔关闭,或实施停水、停电、拆除动力装置或封存主体设备等淘汰主体设备(生产线)措施,注销企业证照。整改类和搬迁类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后,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上报市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销号。

(五)强化舆论宣传,及时信息报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不断总结整治工作经验,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巩固排查清理成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