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8-09-26 分享:

记者9月20日获悉,《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印发,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这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按照《方案》,四川今年将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方案》明确,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此外,《方案》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