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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宗地图、面积计算表和房屋平面图。
五、二手房交易提供原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完税凭证、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新建商品房交易提供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房产时,需监护人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七、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文件。
八、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应先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九、经济适用房提交住建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房屋因继承或受遗赠过户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宗地图、面积计算表和房屋平面图。
四、有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无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4、放弃继承的,出具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登记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须公证处出具无撤销或变更的证明),未公证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需所有法定继承人现场确认其真实性、唯一性。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
房屋因赠与过户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宗地图、面积计算表和房屋平面图。
四、房屋赠与合同。
五、直系亲属间的赠与,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应先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七、经济适用房提交住建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房屋离婚析产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宗地图、面积计算表和房屋平面图。
四、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交地通知书》(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提交);③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2)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②属于有偿划拨的,提交缴款票据。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变更材料。
1、权利人身份变更:
①自然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变更后的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④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权利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部分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②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缴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4、权利期限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②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缴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缴款票据。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变更:
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6、共有性质变更:
共有性质变更合同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夫妻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转移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转移: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因继承、受遗赠转移:
有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4、放弃继承的,出具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登记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须公证处出具无撤销或变更的证明),未公证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需所有法定继承人现场确认其真实性、唯一性。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
(三)因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转移: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材料、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五)共有人数变化导致转移: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若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六)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转移:
1、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合并的还应提交: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分割合并后的变更协议;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七)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证明)。
(八)划拨用地的转移,需提交政府批准文件,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的情形除外。
四、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文件。
五、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款票据,如有违约情况还应提交违约金交缴款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