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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16起违法案件查处结果。
土地案件
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金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农业嘉年华项目案。2015年10月,南和县金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南和县贾宋镇北师村、邵屯村30.47公顷土地(全部为耕地)建设农业嘉年华项目。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下,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30.67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南和县政府向邢台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南和县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常某,负责立项审批的工作人员白某,南和县金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理邢某等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旭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洗煤厂案。2016年6月,保德县旭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保德县义门镇袁家里村11.10公顷土地(耕地3.36公顷)建设洗煤厂。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下,保德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责令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6.7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德县义门镇镇长郭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某受到通报批评,义门镇副镇长郭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某被约谈,义门镇袁家里村党支部副书记袁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占地修建道路案。2016年7月,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姜堰区三水街道军铺村、三舍村、唐宁村、南石村20.91公顷土地(耕地11.69公顷)修建园区道路。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下,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68.37万元。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孙某被通报批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缪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法批地建设进出口企业培育基地案。2016年2月,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法批准使用23.50公顷土地(耕地1.98公顷)建设进出口企业培育基地项目。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下,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认定东城街道办事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界首市副市长段某、界首市东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办事处主任吴某受到记过处分,界首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康某被免职。
五、贵州省黔南州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基长大道项目案。2016年6月,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20.20公顷土地(永久基本农田13.87公顷)修建基长大道项目。黔南州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04万元。独山县县长蒋某、基长镇副科级干部艾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独山县分管副县长杨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莫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六、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沙坝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挖机租赁市场案。2015年8月,昭阳区旧圃镇沙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使用该村12.30公顷土地(永久基本农田8.86公顷)建设挖机租赁市场。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下,昭通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责令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案件
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二期填海项目行政处罚案。2015年4月,沧州黄骅港综保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实施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二期填海项目建设,填海面积83.10公顷。2015年8月,沧州市海洋局渤海新区分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29917.15万元。2015年12月,该公司继续非法填海实施上述项目建设,填海面积114.07公顷。2016年6月,沧州市海洋局渤海新区分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54756.67万元。在国家海洋督察组的督察下,沧州黄骅港综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通报批评。
二、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碧海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海域案。2011—2014年期间,湛江市坡头区碧海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在坡头区三合窝渔港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填海34.14公顷。2017年10月,坡头区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未经批准填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罚款47700万元。湛江市坡头区副区长郑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湛江海监支队支队长张某、原湛江海监支队支队长、政委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坡头海监大队大队长周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行政职务处分。
矿产案件
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宁某、朱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茶陵县腰潞镇建民村村民宁某、朱某等人在该村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85.93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阳江市广东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案。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广东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春市春湾镇严丁山范围内非法开采砂页岩,共采出砂页岩矿石98.60万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79万元,并处罚款591.60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雅安市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2015年,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棉县新民乡建设露天矿安全平台过程中,对处于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2号安全平台进行了拓展,共采出大理石矿1620吨。石棉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并处罚款1.25万元。
四、四川省攀枝花市蒋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16年2月至3月,攀枝花市蒋某甲等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新花山组太平南路路边一洗煤厂内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77.33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蒋某甲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蒋某乙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林业案件
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西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工程项目主线变更非法占用林地案。2014年,海西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工程项目主线变更,非法使用林地56.63公顷。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案。2017年10月,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对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132.65万元。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地方事务部副主任黄某被免职。
二、云南省丽江永胜云新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2008年以来,丽江永胜云新矿业有限公司及张某为采砂石料及生产混凝土墙体砖出售,在未办理任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胜县六德乡柏华村委会半岩村灰坡(地名)生态公益林地内采取砂石料和生产混凝土墙体砖,非法使用林地4.76公顷。永胜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案。2017年12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丽江永胜云新矿业有限公司罚金4.30万元,判处张某罚金3.60万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沙巴台“8.16”非法占用林地案。2017年8月,张某甲未办理任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乙、韩某、伊某、牛某四人,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沙巴台天丰煤矿西面山沟内剥离山体排渣偷煤,非法占用林地0.59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贺兰山分局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案。2017年12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乙、韩某、牛某、伊某罚金各1万元。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李某毁林开垦案。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毛拉阔滚其镇李某在温宿县依希来木其乡毁林开垦535.73公顷,造成林地资源破坏。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案。温宿县县长包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温宿县副县长郭某、阿克苏地区林业局林政科科长方某、阿克苏地区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倪某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温宿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孙某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阿克苏地区林业局局长张某、温宿县林业局副局长吐某、温宿县胡杨林管理站站长王某等被免职。被毁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