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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6月5日,报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我市将出台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
一是明确了上市交易缴纳出让金标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照申请受理时同级别住宅用地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照基准地价作容积率、出让年期修正后确定,即: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出让金=标定地价(基准地价× 容积率修正系数× 年期修正系数) ×分摊土地面积 ×50%。
二是授权实行一站式办理和马上办事项。根据放管服政策和省、市“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核算后,由上市交易申请人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此纳入政务窗口马上办理事项。
三是确定了适用范围及拆迁安置房上市政策。各县区经济适用房、市城区拆迁安置房符合上市条件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或房屋分房交付之日起满5年),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市城区经适房上市缴纳出让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