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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今年5 月10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标准》的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背景和意义
国家、部、省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要求不得低于50%,货币安置的主要优点在于,过度期短,货币安置后被拆迁对象在市场购房,选择余地大,可以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为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去年我市出台《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在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划地自建’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和‘还房安置’为辅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为此,我市对上一轮《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标准》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安排,由我局组织各县区对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统计、财政、征收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征收农房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查、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新一轮《标准》报送我局。我局多次召集相关县区和单位,重点对相邻地段货币安置标准差异和新旧标准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1.扩大货币安置范围
新一轮《标准》覆盖市主城区和所有县区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乡镇、村组。对县区没有制定货币安置标准的乡镇,在项目用地实施征收工作中按照“鼓励和自愿”原则,对需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货币安置标准可以参照条件相近、位置相邻的乡镇村组货币安置标准执行。
2. 货币安置标准调整情况
(1)新修订的《标准》增加了青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朝天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羊木、中子、曾家等重点乡镇的《标准》。
(2)按照市政府“在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划地自建’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和‘还房安置’为辅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的要求,新增加了标准二的货币安置标准。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2日
附件: |
《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