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细则》的解读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4-23 分享:

行政复议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法律制度。2012年以来,由于国土资源领域的一些矛盾纠纷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等多重因素叠加,行政复议案件大幅攀升。以省厅为例,2012年省厅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仅16件,至2017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180件,增长十余倍。在量大激增的同时,还出现了行政复议“信访化”、当事人要求参与程度增高、涉及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等新情况、新动向。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广大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者们克服前所未有的困难,勇于担当,善作善为,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单位存在不重视、不适应、不舒服、不理解、不善为的倾向,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单位复议工作力量配备与任务之间不相匹配,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一些深层次的矛盾纠纷短时期内还难以做到彻底化解,行政复议案件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这些问题在全国以及我省、各市(州)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还很突出。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原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上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去年11月21日以部第76号令颁布,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76号令颁布后,部政策法规司赓即在海口市组织召开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特别是要将复议责任落实下来,推动新制度全面落地见效,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好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工作,根据76号令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此,我厅以76号令为蓝本,以“责任落实、便民高效、实质化解争议”为导向,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20日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川国土资规〔2018〕1号)。

本《细则》是针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规范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性规定,共计二十三个条文,涵盖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主体、权限划分、工作人员、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理方式、档案管理、适用规则、施行日期等多个方面,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职责,划分权限,确保行政复议责任落实

一是针对本机关为复议机关的情形,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主体职责(第四条)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审议决策职责(第五条),并具体划分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第六条);二是针对本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形,严格按照76号令最新要求,一改过去法制机构为主、业务机构为辅的作法,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职责以及业务机构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主体职责(第十五条);三是结合工作实际,设置行政复议答复及时率、行政复议按时办结率、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等考核指标,以督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复议答复承办单位依法及时履行国土资源法定职责(第十条)。

二、细化流程,繁简分流,促进行政复议规范高效

一是明确收件后登记、转交及受理流程及时限(第十二至十四条);二是明确答复、举证要求,特别是涉密证据的处理方式(第十六条);三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将审理方式区分为书面审理及实地调查两种方式(第十八条),审理程序区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及特殊程序等三种方式(第十九条);四是明确立卷归档材料及顺序,强化留痕管理(第二十条)。

三、增添措施,完善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定纷止争

一是通过明确口头申请方式(第十一条)、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的具体方式(第十七条)以及明确依申请听证(第十九条)等途径,强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76号令虽对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可以何种方式查阅,本《细则》具体规定为可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予以摘抄、复制或拍照,明确了查阅的内容及方式。又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细则》则进一步强调“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申请决定组织听证。”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权、知情权,也将有助于倒逼行政复议机关及被复议机关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二是通过统筹保障工作人员(第四条、第八条)、强化复议工作职业道德(第七条)、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能效(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等措施,锻造建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三是通过建立完善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九条)、设计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量化指标并纳入法治国土考核(第十条)、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复议受理情况及复议决定(第二十一条)等措施,健全行政复议沟通交流机制,强化系统上下责任压力传导机制,构建行政复议与其他法治建设工作的协同机制,倒逼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根据部海口会议精神,部将于今年9月至10月期间,开展两部规章(部令第71、76号)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划分、落实情况,检查情况将在全系统通报。省厅也将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两部规章贯彻落实检查工作,一并对本《细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