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国土资监字(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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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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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彭代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彭代荣,男,现年67岁,住旺苍县黄洋镇天池村二社。
经查实:当事人彭代荣,于2010年6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位于旺苍县黄洋镇天池村二社开采矿产资源(地表煤),采出的400吨已销售,获利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为此,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0.00元。
三、罚款10000.00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旺苍县农业银行缴纳(帐号:2831010400079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旺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