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65706 传真:0839-3264320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2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2015年6月我省停止受理、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已经上报省厅待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厅按照原程序审查,经国土资源部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并向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入库证明。已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全部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二、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各地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并参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厅,由省厅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厅同意后,由省厅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第三类矿产,原则上不再进行详细的矿业权区划,符合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分区管理要求、川安监〔2014〕17号确定的各市(州)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即可。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切实做好矿权设置区划工作,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开采,“两矿区”规划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厅负责划定,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其他矿业权设置区划,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州)级或县级规划中落实具体矿业权设置区划内容。地热、矿泉水经依法勘查评价通过省级鉴定后,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他流体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勘查程度后,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四、属国土资规〔2015〕2号第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不进行矿业权区划设置,符合规划审核及相关要求的,直接申请办理矿业权。
五、在我省停止受理、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前,省厅已受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报备入库工作,由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或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由厅综合规划处负责。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3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0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报批流程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4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3〕6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编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3号)废止,原有的其他文件中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