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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函〔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0〕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闲置土地整改并坚决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5〕51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项目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用地空间,规范土地指标管理
(一)严格土地规划管理。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深度融合。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依法向省政府报批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年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涉及的项目及其红线图应分别于每年4月和8月底前报送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在现场踏勘确定项目拟用地范围后应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园林部门意见。项目一旦确定选址,出具用地红线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积极争取土地计划指标。积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争取我市更多重点项目列入全省重大推进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重点推进产业项目,使用更多国家和省管控年度计划指标。积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争取国家和省上更多计划指标奖励。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申报实施力度,逐步推行增减挂钩节佘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有偿使用。
(三)努力获取占补平衡指标。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优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市与县区之间、县区之间合作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照出资比例约定占补平衡指标分成。
(四)精细管理土地指标。需要使用土地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编制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矿权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可在第四季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使用方案作调整。指标使用和安排应坚持“三原则”:坚持“保重点、保落地、保当前、保开工”原则。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具备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条件,且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方可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坚持“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原则。对建设周期较长、用地规模较大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实行分期供地,切实防止和避免以任何理由圈占土地;坚持用地差别化管理原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向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含康养项目)、文化旅游项目以及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予以保障。
(五)切实加强用地指标流转管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屋利用指标流转应优先满足市内发展所需,流转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需跨市(州)流转的应于上年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流转指标计划,流转时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流转协议和交易金额凭证须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单笔流转面积超过10公顷但不足30公顷的,流转协议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流转;单笔流转面积30公顷及以上的,流转协议须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流转。
二、做好供前管理,确保“净地”出让
(一)规范土地征拆工作。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项目征拆工作启动前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面统筹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应先行安排建设,缩短被拆迁农民安置过渡期。扎实做好征拆项目启动前的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化解征拆矛盾,确保依法征拆、和谐征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及其它民生、公益类单独选址项目,在土地征收报件报省人民政府后可进场开展相应前期工作。
(二)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早计划土地储备工作,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县区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储备,收储土地的开发利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矿权管理委员会审定。编制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开展建设用地整理。
(三)坚持“净地”出让。同时具备征拆补偿安置到位、土地权利清晰(已注销原土地证)、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宗地方可进入出让程序,否则一律不得出让。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保障经营性用地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经营性用地需求,筹集城市建设发展资金,年度供地计划应合理安排经营性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制定好当期、近期、远期经营性用地数量、范围、位置,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并落实好拟供经营性用地地块位置和面积。年度经营性供地计划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市本级经营性用地的征地拆迁由利州区政府按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实施完成后,由市征拆办(利州区)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经营性用地计划公布后,意向性用地者可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推进供应方式改革。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和行业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对一些周期性产业,可根据产业周期,结合项目用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弹性确定用地出让年限。可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确定为10年、20年、30年,按实际出让年期核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租用土地和厂房,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情况下,鼓励企业租用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并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制定。
2.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工业企业生产厂区内部绿化率不提要求,不进行检查。
3.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切实提高供地率。新落地项目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如因产业布局、环保、安全及其它特殊原因须在存量土地外选址建设的,应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已报征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规划部门应尽快进行规划调整。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核算并通报1次供地率,对供地率低于60%的县区,予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扩权县调剂50%以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上统筹使用。
(四)严格管控土地使用标准。在项目审批、供地审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对尚未颁布用地标准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用地进行评价论证,提出用地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矿权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作为供地依据。相关部门的各类纪要、招商协议等,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
(五)健全土地出让机制。不得采用无电子备案号的地价评估报告。土地出让方案应以会审会议方式集体决策,参会的会审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赞成票超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土地出让底价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门的决策小组,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1小时集体确定。土地出让活动统一在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拍卖一挂牌出让土地成交后,应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若受让方拒绝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出让方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
四、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税务等部门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评价,经评价认定为闲置低效用地,应督促其提高利用率或采取转让、收回的方式达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二)严格供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规划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向社会公示后,重新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据此变更完善用地手续、依法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办理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受理时间市场价格依法核收土地出让价款。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未查处之前,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认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切实抓好土地利用全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管理专岗,按照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制度规定实施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对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诚信档案。
(四)建立土地利用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季度通报、年中评估、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土地的征地率、供地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率、土地供应、价款缴纳和开发利用违规违约等情况予以通报。
五、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规范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的责任主体,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还应负责本辖区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报批项目’用地、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和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征(供)地的组织、落实以及供后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准入、投资规模和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选址、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设定。林业园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环保等部门负责项目林地批复、社保批复、水保批复和环评批复等要件的办理。财政部门负责用地经费筹措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明确用地单位责任。意向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图及建设方案等相关要件资料。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征方案后,意向用地单位应签字认可,并书面承诺开工时间、开工位置、开工面积、建设完成时间以及土地必须按期、按位置、按面积使用,否则不予报征土地。履约不到位的不得申请下一期用地,并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分工合作,协调推进全市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县区(开发区)如出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或因违法违规征地、批地、供地等行为被查处的,暂停该地区土地报征直至整改到位,并追究负责人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影响耕地和基本农保护或用地保障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部门“一把手”责任。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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