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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结办 | ||
写 信 人 | 樊**** | 写信时间 | 2024/8/12 21:59:41 |
联系地址 | 四川广元利州区金山村1组 | 联系电话 | 189**** |
信件主题 | 关于旧、新征地政策交替,应按照哪个补偿标准执行呢? | ||
信件内容 | 您好,请问被征地前未看到任何公告,通知开会才知晓要被征地时,已是新政策之后。请问是按照新政策补偿标准执行还是已作废的旧政策补偿标准执行呢?谢谢解答 | ||
回复内容 |
樊东冬: 您好!您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咨询的“关于旧、新征地政策交替,应按照哪个补偿标准执行呢”的事项已收悉,现作如下回复。 目前我市正在施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有《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广府发〔2023〕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广府函〔2024〕46号)。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等规定,明确了旧、新征地政策衔接期间,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界定执行标准。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71592进行咨询。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 |